首 页
|
专利周刊
|
商标周刊
|
双语周刊
|
版权周刊
|
维权周刊
|
广告刊例
|
发行征订
|
理事会
|
通 联
法院否决商评委“与狼共舞”商标裁定
作者:
范红萍
转贴自:
[原创]
点击数:
17116
更新时间:
2006-9-25 16:18:55
录入者:
本报讯 香港益安贸易公司欲在香烟和雪茄烟及香烟和烟盒、烟灰缸上分别申请注册商标“与狼共舞及图”、“与狼共舞D.WOLVES及图形”两个商标,被商评委以福建龙岩卷烟厂在先使用“七匹狼”商标及“与狼共舞,尽显英雄本色”广告语为由,裁定不予注册。益安贸易公司不服,与商评委对簿公堂。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与狼共舞及图形”、“与狼共舞D.WOLVES及图形”两份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相关文章
京icp备06005384
中国知识产权报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