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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北京维权胜诉FIJEANS
作者:
闻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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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19503
更新时间:
2006-11-10 11:00:01
录入者:
9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级方程式管理公司诉上海华硕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硕公司)、上海洛基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基公司)、北京新世界商场(以下简称新世界商场)、增城市金名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名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4被告停止侵犯国际注册号第G641610号“F1 Formula 1”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判令3家服装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9万元。
一级方程式管理公司认为,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是“F1”、“F1及图”、“Formula 1”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自1984年起就在全球范围内注册F1系列商标,在中国注册申请达40项覆盖10多个类别,其中核准注册类别包括第25类服装。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授权原告使用其相关知识产权并具体实施在全球范围内关于F1系列商标的维权事宜。
被告华硕公司、洛基公司作为服装经销商,自2004年以来未经许可使用与F1系列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标识,在互联网上征召服装销售代理商,并在该招商信息中使用“F1 JEANS”字样;在描述“FIJEANS”品牌时使用与“F1”的发音相同的中文“埃夫一”;在网页中突出使用“F1”;将服装品牌称为“F1”或“F.one”。二者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侵犯了原告的相关权利。被告金名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F1 JEANS”标识,且突出使用“F1”,侵犯了原告的相关权利。新世界商场作为销售商,在其店内设立“FIJEANS”服装销售专柜,销售带有“F1 JEANS”商标标识的服装,侵犯了原告的相关权利。
被告华硕公司则认为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华硕公司使用的商标系经上海洛奇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奇公司)授权合法使用的,且实际使用的标识也与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的商标标识不相似,不构成侵权。被告金名公司辩称,金名公司与被告洛基公司只存在业务往来,已经履行了应尽的审查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两点。
第一,关于原告一级方程式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就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在中国就其在外国取得注册的第25类“F1 Formula 1”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提出了国际注册申请,并就此取得该商标在中国的法律保护。同时依据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与原告一级方程式管理公司签订的确认书,原告取得F1系列商标的全球专有许可,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害该商标的第三方采取行动。
第二,关于4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分别生产、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服装与原告主张权利的“F1 Formula 1”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商品为同类商品。涉案被控侵权服装及其标识和外包装袋、相关网页宣传中所使用的“F1”、“F.one”以及“F1 JEANS”等标识与涉案该注册商标相比,与该商标的突出部分“F1”基本相同,虽然“F1 JEANS”标识中多了“JEANS”一词,但该词属于通用词汇,且该标识在使用过程中常常突出其中的“F1”,因此上述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该商品与涉案“F1 Formula 1”注册商标的相关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故法院认定涉案服装及相关宣传中所使用的标识是侵犯涉案第25类“F1 Formula 1”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标识。
被告华硕公司作为涉案被控侵权服装的经销商及相关“FIJEANS”品牌服装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在服装及包装袋、网络宣传中上使用上述涉案侵权标识,侵犯了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对涉案第25类“F1 Formula 1”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虽然被告华硕公司主张其生产销售的服装使用的“FI JEANS”品牌源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洛奇公司的授权,但被控侵权服装上使用的标识与洛奇公司的“FIJEANS”商标并不相同(洛奇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取得“FIJEANS”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第3032837号),并非对该商标的规范性使用,被控侵权服装上的使用方式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被告洛基公司作为相关“FIJEANS”品牌服装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在网络宣传中使用相关侵权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对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金名公司作为涉案被控侵权服装的生产商,在该服装上使用上述侵权标识,亦侵犯了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虽然被告新世界商场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服装,但该服装系由被告华硕公司提供的,是该商场合法取得的产品,因此被告新世界商场作为销售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销售的服装为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
此外,本案原告还主张4被告侵犯了其对涉案第41类“F1 Formula 1”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并主张该商标为驰名商标。根据本案的具体审理情况,法院认为无需对此作出认定。而且,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法院对其上述主张没有支持。
同一天,北京二中院对一级方程式管理公司诉被告上海洛奇时装有限公司、北京新世界商场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也作出判决,判令上海洛奇时装有限公司、北京新世界商场停止侵犯第G641610号“F1 Formula 1”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和2000元。(闻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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