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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太科技商业秘密疑遭窃
作者:顾奇志转贴自:点击数:10150更新时间:2006-11-9 10:01:27录入者:

近来,围绕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太科技”)和北京博安天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安天慧”)发生有关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泄露方面的纠纷,已引起业界人士广泛关注。近日,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新太科技总裁梁平及另一当事人博安天慧公司,双方各有说法。
竞争对手
由员工直系家属组建
梁平告诉记者,今年以来,市面上突然出现一款与新太科技拳头产品“IP SWITCH语音增值业务平台”相近似的产品,并被冠以超低价。新太科技以往承担的贵州省电信增值业务项目、河南省网通增值业务项目的扩容合同等超过1000万元的订单被抢走。
老客户的后续工程被抢走是很不正常的现象。新太科技提供该款产品具有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其他公司可以生产同类产品,但决不易生产出与其对接得天衣无缝的产品,其难度甚至大于重新开发一款新产品。梁平打了个比方:“这好比我们已经盖了两层楼,但第三层楼让其他公司去做,对方连我们用什么材料都不知道,难度非常大。除非这家公司对我们原来的工程非常熟悉。”
于是,新太科技展开调查,调查结果令人目瞪口呆:博安天慧的几名股东居然都是新太科技几名原销售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直系亲属。公司注册时间为2005年5月23日,注册时这些员工基本都在职;博安天慧成立后相继离职。
四名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
调查还发现,“博安天慧”成立后仅十天,就推出名为“星石语音增值业务平台V1.0”的软件,并进行软件产品登记。
“正常情况下,这样一个软件产品至少需要50人花费一年以上时间,才有可能开发出来;但博安天慧竟用短短10天就完成了从开发到登记版权并推向市场的过程,不能不令人怀疑。”梁平说。
今年7月,新太科技委托有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对两家产品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确定新太科技的“IP SWITCH语音增值业务平台”核心模块源代码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且“星石语音增值业务平台V1.0”与新太科技“IP SWITCH语音增值业务平台”呈实质相似。
7月18日,广州市公安局接到举报后,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罪名正式立案调查,对博安天慧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9月14日,广州市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4名技术人员实施刑事拘留;10月7日,广州市公安局把相关材料呈送广州市检察院。
新太科技称
直接损失逾千万元
梁平表示,新太科技一直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已登记了计算机软件产品著作权和软件产品证书,且与技术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特别约定了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采取了严格的保护措施。他同时表示,公司目前只是通过司法机关追究这些涉嫌窃取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的刑事责任,不排除会采取进一步的民事法律手段,追究博安天慧实施侵犯著作权、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公司带来的巨额经济损失。
采访期间,新太科技向记者提供了《司法鉴定报告》、广州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博安天慧公司股东登记表、博安天慧广州分公司为朱某、黎某(二人均为新太科技原员工、涉案人员)购买社保证明等相关证据。
博安天慧称
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10月31日下午,记者致电博安天慧。接电话的一位姓王的小姐自称是新来员工,对公司现状不了解,并表示公司有关负责人不愿就此事接受采访。当晚,该姓王的小姐致电记者,要求记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表示公司有书面声明。次日,在记者将有关证件复印件、采访介绍传真到该公司后,终于收到该公司的《书面声明》。
博安天慧在《书面声明》中表示,星石语音增值业务平台V1.0是该公司技术人员独立开发,拥有完整知识产权,产品未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新太科技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是在没有获得“博安天慧”正式提供的源代码情况下作出的鉴定结果,其结果不具法律效力;部分新太科技离职人员投向“博安天慧”是因为新太科技经营管理原因及与公司高管有矛盾。
对于是否有员工涉及商业秘密案件被拘留,该公司股东是否为新太科技原员工亲属等问题,该《书面声明》并未提及。另据记者向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了解,对软件相似性的鉴定在没有源代码的情况下,通过对执行代码的反汇编结果的对比,一样可以鉴定。
专家建议实施“立体保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咨询顾问、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长唐善新教授表示,近年来,由于员工流动、离职等产生商业秘密外泄的情况频频发生,尤其在软件行业较为普遍。一方面是由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存在一定问题,给员工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也存在部分销售、技术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觉得“走捷径”赚钱快,风险小。事实上,这是一种认识误区。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也很严厉,确定侵权者除需缴纳罚金和赔偿外,有些还要接受刑事处罚,华为、创维等原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就是如此。
某律师事务所莫瑶江律师表示,软件企业如果想取得较好的保护效果,最好采取包括著作权、专利、商业秘密及商标等全方位的“立体保护”。最基本的是著作权保护,但对其内在的技术思想难以保护;因此必要时可考虑申请专利保护。如果是别人难以仿制的核心技术,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也十分可行。他还提醒说,大部分企业没有意识到软件也可以用商标来保护,即将企业的商标紧密结合到软件产品中去;如果别人一旦盗用该软件,就不可避免地会侵犯企业的商标权。
记者从另外渠道了解到,目前案件处于进一步侦破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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