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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加强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
作者:李建伟转贴自:点击数:2789更新时间:2010-1-14 15:30:32录入者:

“ 一粒种子改变世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正成为全球农业经济发展的新引擎。2009年12月30日,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了涉农权益和种子安全司法保护座谈会,听取和了解农业、林业、种子管理、育种科研单位、种子经营户、农民代表等社会各界,就相关涉农权益保护,特别是种子安全方面的司法需求,协同有关部门共同为实现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种子品种案件大幅攀升
“春江水暖鸭先知”。河南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刘冠华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河南粮食科研、种植大省的地位,决定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多发,河南省司法系统较早、较多地接触植物新品种案件,并率先在全国法院系统积累了一定的司法审判实践经验。”
自2001年河南指定的植物新品种案件受理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全省第一起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后,该院受理此类案件数量每年都在十余件到三十余件之间。2001年至2006年,郑州中院累计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125起,一度占全国受理此类案件数量一半之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该省法院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由上年的19件猛增到64件,受理案件的总数量位居全国第二位。据了解,这主要是同一权利人在各地提起批量诉讼的缘故。如由河南农业科学院培育的中国头号玉米品种“郑单958”,2009年在郑州中院就提起了35件系列诉讼。史小红副院长介绍,近年来,通过司法和种子行政管理部门的持续打击和宣传,河南省种子销售市场秩序有较大改观后,又呈现出二个新特点:一是侵权形式更加隐蔽。包装、名称打“擦边球”,让消费者真假难辨;二是2004年前以种业公司侵权为主,如今转为个体经营户为主,侵权范围大,流动性强,增大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和成本。
新品种保护刻不容缓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据农业部公布的数字,良种对粮食增产的贡献率由2003年的36%提高到目前的40%,良种的有效供应为我国实现粮食连续六年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做出了贡献。河南是全国农业第一大省,全年粮食总产量连续4年突破500亿公斤,并连续10年夺得全国第一,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河南省的粮食生产之所以取得这么大的成绩,粮食产量之所以连续创出历史新高,除了该省是传统农业大省之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充分发挥农业科技的威力,推广了一批优质品种和先进技术。
1997年3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4月,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第39个成员国。10年以来,我国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6348件和2312件。植物新品种行政和司法保护,有效调动了种子科研单位的积极性,并给他们带来了可观的回报。
然而,种子行业有句话“不卖假种不赚钱”,利益的驱使使得一些公司和个人铤而走险。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建春说,在东北地区,销售假冒“郑单958”玉米种子非常猖獗,1公斤获利20元利润,售出100万公斤,就有2000万元利润。而经销正牌“郑单958”种子,卖4000公斤不如卖假种子100公斤的利润。
“种子安全、品种权保护问题已经刻不容缓。”河南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刘冠华说。2009年12月30日,河南省高院巡回法庭在河南最大的种子集散地郑州种子市场,公开开庭审理了3农民涉嫌侵犯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中科4号”品种权案件,史小红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在该种子市场商户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和震动。
新品种保护任重道远
“目前,种子新品种保护面临着取证难、鉴定难、赔偿标准难等情况。”河南省种子管理站管理科负责人徐献军认为。“水稻、玉米品种权司法鉴定我国已经指定了中科院水稻所、北京农科院等单位承担,可以通过DNA鉴定。但小麦新品种鉴定标准尚未确定,目前只能通过大田对照种植试验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可以说,我国对新品种检测鉴定手段已经落后于市场需求。”
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面临法律依据少、司法实践少等困扰,河南省法院系统没有观望等待,他们通过与种子行政执法部门、科研单位进行信息交流,到育种基地参观学习,加强对相关专业知识的了解,并结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理,参照其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确立了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10年的经济工作重点任务是要继续夯实三农基础,农业部把2010年作为‘种子执法年’,面临新品种保护的严峻形势,我们感到任重道远。”河南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介绍,该省法院系统在新的一年里将围绕服务大局的主题,贯彻中央经济工作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出台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更加充分地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补充充实优秀审判人员,规范总结新品种权司法保护取证、鉴定、赔偿标准,加大巡回、公开审判力度,加强与种子管理、工商、公安、地方政府的协调,为“保护种子安全,维护农民利益”在全社会形成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和保护合力,为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护航”。

本报记者  李建伟  通 讯 员  谷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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