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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末糖, “甜蜜”新技术引发专利纠纷
作者:黄 伟转贴自:点击数:1390更新时间:2010-1-6 16:06:37录入者:

豆末糖,对于大多数到过云南的人来说都很熟悉,那是出自通海的一种小吃,据说已有700多年的历史,是云南四大名特产品之一。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传统食品的制作商之间因为商标、字号相近似而产生的纠纷,已是屡见不鲜。然而,最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豆末糖制造商之间的纠纷案,却并不是因为豆末糖的牌子,而是改良后的生产技术。由于认为对方生产豆末糖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技术,云南省通海斯贝佳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斯贝佳公司)一纸诉状将通海红苹果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红苹果公司)送上被告席。近日,玉溪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斯贝佳公司负责人张维春表示,创新是将传统食品制作推向市场、赢得市场的关键所在,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是将传统发扬光大的必要条件。
技术改进遇模仿
“改进传统食品的制作,不仅要突破传统手工制作的缺点,使其成为能够适应市场的新产品,而且为了叫响市场还要巨大的宣传投入,这些都应该受到尊重。” 斯佳贝公司负责人张维春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说。他表示,在食品制作行业,获得一项创新并不容易,而模仿一种新产品却实在是不难。涉嫌侵权的产品虽然品质不能和原产产品相提并论,但却能造成巨大的商业性冲击,给原制造商造成严重损失。
 据了解,涉案产品豆末糖是云南省通海县的著名传统小吃,因其香甜酥脆而享誉700余年。豆末糖最早出现在元代,公元1300年左右,蒙古铁骑入滇,常年奔袭征战的蒙古将士,都将麦芽糖放入装满豆末、炒面的行军袋中防潮,并将之以为干粮,在长时间的奔袭颠簸中,豆末、炒面与麦芽糖层层包裹成块,因口味香甜而被军中将士所喜爱。后来,蒙古大军在通海驻扎时,这种糖开始在民间流传。到了清代中叶,豆末糖制作业在通海开始兴旺。
“豆末糖在通海是一个制作工艺考究的纯手工艺食品,很多人都会做,但在当地,手艺比较好的,一般都是家族式秘制,各家互不交流。传统手工制作固有的弱点日益制约着当地制糖业的快速发展。”张维春说。他表示,要想将豆末糖行销远方,就必须解决三个难题:一是糖皮不均、层次较少、入口不酥;二是保质期很短;三是长途运输易碎。
张维春向记者介绍,为了将豆末糖产业发扬光大,生于制糖世家的普绩在继承家传手艺的同时,先后拜访了多位制糖师傅,并融入现代食品制作技术,逐渐将上述问题一一克服。2001年,普绩创办斯贝佳食品厂,并就自己掌握的制糖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壳为巧克力涂层的豆末糖/豆面糖及制作工艺”发明专利申请,现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0610010619.6;授权公告日:2007年12月12日。据了解,云南省通海斯贝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克力豆末糖有29层之多,新产品上市后不仅在国内深受欢迎,还远销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
2009年5月,斯贝佳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市场上流通着一种外观和工艺都很像自己厂出产的“29层巧克力豆末糖”的产品,但品质却很粗糙。经过调查发现,这是红苹果公司生产的。
随即,斯贝佳便向红苹果公司发出公函,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红苹果公司经协商答应停产,但斯贝佳公司的销售人员却发现红苹果公司并没有履行承诺。于是斯贝佳公司向玉溪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红苹果公司停止侵权,并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
简单模仿不侵权?
玉溪中院立案后,于日前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然而红苹果公司面对斯贝佳公司的指控,却表示不能认同。
“我是做饼屋起家的,我做巧克力豆末糖只是丰富我的产品线。”身陷知识产权侵权漩涡中的红苹果公司负责人周云龙如是说。在他看来,让豆末糖和巧克力结合,无非是“做汤放味精”的问题,“你家先放了味精,就不让我放,那说不过去。”周云龙说。事实上,作为一名外来商人,周云龙考虑更多的是让产品多元化创造利润的问题,平时除了做巧克力豆末糖外,他还做巧克力蛋卷等食品。“无非是几样东西组合在一起,事先我们也没有做过市场调查。”周云龙坦承。
“豆末糖裹上巧克力怎么样就算侵权?何况对方专利说保护的是10层以上的豆末糖裹0.5-5毫米的巧克力,我们的豆末糖虽然也裹了巧克力,但是并不见得在这个范围之内。”红苹果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律师胡贵华坚决否认其产品侵犯了斯贝佳公司的专利权。胡贵华认为,红苹果公司的巧克力豆末糖在工艺上、包装上、市场上都没有仿造斯贝佳。“我们的巧克力是人工涂上去的,外面用的是简易包装,才卖10元左右一盒,而斯贝佳走的是高端路线。两种产品差距明显,根本没有对斯贝佳公司的产品造成损失的可能。”胡贵华说。他表示,专利是保护创新技术的,红苹果公司并没有利用相关先进技术生产涉案产品,给豆末糖涂装巧克力只是一种营销创意而已。何况因为红苹果公司生产的豆末糖销量不好,所以相关货品已于2009年8月份开始下架。
对于这种说法,张维春表示,在法律上来说,红苹果公司与斯贝佳公司同为生产销售豆末糖产品的企业,应当知道“巧克力豆末糖”为专利产品,其辩称不知道是为了逃避侵权责任。同时,他认为,从外观上模仿专利产品,其行为本身就是带有搭顺风车的侵权故意。
严格产权制度是关键
玉溪中院审理后没有当庭判决,而本案中所反映的传统小吃制作技术创新范围的问题再次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
“传统食品制作行业面临一个重要的现实,就是生产同类产品的主体大多不止一家,而且生产工艺相似之处也颇多。”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朱雪忠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说。他表示,正因为如此,对于相关传统食品生产技术的保护界限问题比其他技术更能引得人们尤其是当地人的关注。平心而论,要想突破手工作坊式生产,而将相关产品投入更广阔的市场,没有几项突破是很难做到的,这里就包含着创造性的劳动。保护创造性劳动是知识产权法的宗旨所在。但反过来说,如果保护范围过大,就会损害一大部分传统手工制作者的利益。如何明确清晰地划定保护界限,使之做到既能保护独创性的劳动,又能照顾到传统制作者的利益,是此类案件留给我们的思考题。
朱雪忠表示,要解决或减少这类问题,首先要在专利申请及审批阶段下足功夫,了解相关技术在社会现状的公知程度,认真考量创新部分的价值,在权利要求书中尽可能详尽地描述相关专利技术内容,使相关权利界限一目了然。但话说回来,苛求专利审查工作者都成为大百科全书,也是不现实和不合适的。如果产生纠纷,法院作为裁判者,可以就某些技术进行比对和相关鉴定,将有公信力的相关鉴定作为细化理解专利技术的依据。实际上,一般来说,传统食品制作都有一定的地域性限制,其生产企业也大多有些渊源,不可能完全不知晓。只要企业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甚至可以通过行业内协商制定某些标准,那么这类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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