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泉标,泉城之魂著作权究竟归谁? | | 作者: | 黄 伟 | 转贴自: | | 点击数: | 1453 | 更新时间: | 2009-12-30 11:14:32 | 录入者: | | 无论您有没有到过济南,恐怕对“趵突泉”、“黑虎泉”都不会感到陌生。济南素以“泉”闻名于世,被称作泉城。泉是这座城市的灵魂,而矗立于济南泉城广场的泉标,也早已成为人们心目中的城市象征。近日,备受关注的济南泉标著作权维权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泉标设计人王天任和济南大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盟公司)认为济南时尚实中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下称实中工艺公司)未经许可制作、销售泉标模型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将其送上被告席。而实中工艺公司则认为泉标应为公益性质,其制作、销售泉标工艺品的行为本身是合理使用。双方在法庭进行了激烈辩论,合议庭在完成法庭调查、辩论程序后,宣布将择日宣判。 拍卖引发泉标维权 “泉标描述了三股泉水,环抱着一颗璀璨的明珠——山东济南!整个泉标的造型流畅别致,而后一泻而下,构成了一个‘泉’字。”大盟公司代理人、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杰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说。他介绍道,位于济南市泉城广场中心位置的大型雕塑作品《泉》(该作品通称泉标)是由原陕西雕塑院院长、著名雕塑家王天任设计。作为济南第一个城市主题雕塑,建成于1999年8月的泉标已成为济南的城市标志。但因当初济南市签订的委托设计制作泉标的合同未对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著作权依法应由设计人王天任先生享有。几年来,泉标著作权远在西安不在济南的状况,对济南市旅游业等相关行业发展的制约日益明显,泉标的正当商业性使用几乎一直是空白。 2006年10月18日,大盟公司派人与王天任先生协商,表示如果大盟公司能够接过泉标,将会首先考虑如何保护好它,把它用作公益广告和城市形象;其次,大盟公司会投入资金和人力对泉标的商业用途进行开发。而王天任也表示,只要不损害作品形象、对济南有利,愿意让出泉标著作权。随后双方签订协议,将泉标的著作财产权转让予大盟公司。至此,泉标著作权回归济南。 据李志杰介绍,大盟公司取得泉标著作财产权后,曾积极联系厂家、工艺礼品经营店等,要求对方出资,购买泉标制作销售的授权,但是维权行动颇为艰难。考虑到维权有难度,大盟公司决定为泉标著作权找下家,不想再接这一“烫手的山芋”。为此,大盟公司还举行了一次拍卖会。但会上有人提出,社会上一些没有得到授权的单位,照样可以生产销售泉标类纪念品,因此拍卖的实际意义不大。“当时的情况是有权利的可以用,没有权利的也可以用,那谁还会花钱买这样的‘虚权利’呢?”李志杰表示。他说,为了给今后的拍卖扫清障碍,2009年8月,大盟公司委托他所在的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向11家侵权单位发出了律师函,阐明现在泉标著作权的归属以及大盟公司希望规范使用泉标的立场。 “律师函发出后,陆续接到相关企业的回复,大盟公司很快与这些企业签订了授权协议。”李志杰表示:“但作为济南最大的泉标纪念品生产企业,实中工艺公司却拒绝了协商,并认为以实中工艺公司的销货范围和数量,制作泉标纪念品实际是帮助泉标做了宣传,由此拒绝缴纳费用。” 2009年8月31日,李志杰对实中工艺公司部分泉标工艺品制作、销售情况进行了公证。随后,以实中工艺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定作、出售“泉标”模型及定作、出售带有泉标图案的工艺品,侵犯了大盟公司所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财产权;同时,涉案侵权物品,均未标示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侵犯了王天任的署名权为由,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实中工艺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泉标究竟姓“公”还是姓“私”? 日前,济南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然而,对于大盟公司的指控,实中工艺公司代理人并不认同。 实中工艺公司的负责人郑亚龙认为,尽管当初在济南市与王天任先生签订的委托设计合同中未对泉标著作权进行约定,但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因而,泉标的著作权应当归属济南市政府所有。 “1998年4月27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以古篆字‘泉’字作为市标,建在泉城广场。此后,济南市开始公开征集以古篆字‘泉’字为主体的创意设计。”郑亚龙说,他们详细查找了泉标产生的历史,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无论是从组织、创意、投资来说,还是从具体修建、责任承担来看,无疑济南市政府才是泉标著作权的实际拥有者。”郑亚龙说。他表示,作为设计人,王天任的设计方案被采用,但王天任的著作权仅限于美术作品《泉》,而不指向泉城广场上的泉标。因而他们不认为自己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郑亚龙还提出,围绕两家公司的泉标诉讼,“实际是公权与私权、公益与私利之争”。他说,泉标是属于济南人民的,每位市民都有权利利用。而且,济南在旅游商品开发方面一直比较滞后,实中工艺公司出于善意对泉标资源进行开发,具有一定的公益性。郑亚龙认为原告的商业目的很明显,是恶意索赔,不是正当的权利诉求。 尊重知识产权是维护公益佳径 “泉标作为泉城象征,的确包涵着公益的因素。”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李顺德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但如果据此认为泉标著作权应该归于公众,李顺德认为并不合适。他向记者解释,理清城市主题雕塑类作品的著作权,首先要分清物权与著作权的界限。此类著作权纠纷中出资征集创意、实施雕塑建造的一般都是政府或者其他带有公益性质的组织或者团体。而这是否能说相关著作权归于政府或者这些公益组织或者团体呢?答案并不是绝对的。出资修建,只能享有该建筑雕塑的物权,并不能理所当然的拥有其著作权。著作权是保护作者的独创性劳动的。换句话说,本案中,如果市政府主持了泉标的修建,那么其对广场上的泉标建筑本身享有权利。至于市政府是否能享有泉标著作权,则要看具体的著作权合同。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此类著作权归属,有约定的遵照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设计者享有。如果本案中没有明确著作权协议的情况被法院质证后采信的话,则著作权的确应该归王天任享有。大盟公司通过转让所得的著作财产权也是有效的。反之,泉标著作权则要归属于济南市政府。 同时,李顺德认为,矗立于城市中心广场的标志性建筑,在著作权使用方面也有其特殊性。此类建立在公众场合的雕塑,区别于一般艺术品,允许公众有条件地使用。比如本案中的泉标,人们将其视为泉城的象征,游客来到济南一般会以此为背景拍上几张照片,这种行为本身无可厚非,那么这种对著作权的使用就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但这并不是说谁都可以无限制的使用。如果未经允许,以泉标为蓝本制作工艺品进行商业销售,那这种行为就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有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李顺德表示,著作权的权利人依法维权,与公众利益并不冲突。只要认识到泉标的特殊性,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通过维权不仅不会侵犯公众利益,反而能够促进泉标规范使用,使全社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护了设计者的积极性,使泉文化得到更好地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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