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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百度不构成垄断地位
作者:
薛 飞
转贴自:
点击数:
1353
更新时间:
2009-12-28 14:18:29
录入者:
本报曾于2009年4月29日8版以《百度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题,报道了被称为我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的“人人公司诉百度公司垄断纠纷案”。1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百度搜索引擎运营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基于全民医药网存在大量“垃圾外链”的事实而对其实施了减少自然排名部分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是正当的,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驳回了全民医药网的开办方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人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百度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据了解,2005年,唐山人王冠珏投资140万元成立人人公司,创办了全民医药网。2008年3月,为了更好地推广该网站,人人公司和百度公司的河北代理商签订了一份《百度公司竞价排名协议》,开始了与百度公司合作。2008年6月至8月,由于全民医药网改版,人人公司把百度公司竞价排名的支付价格调低。此后不久,人人公司网站的访问量在2008年7月10日起骤减,从前一日的2961个IP骤减为701个IP。
“由于人人公司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百度公司即对全民医药网(
www.qmyyw.com
)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人人公司代理人、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长青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百度公司这种利用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人人公司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人人公司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因此,人人公司将百度公司诉至北京一中院,请求判令百度公司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解除对于人人公司网站的屏蔽、彻底全面恢复收录,并赔偿人人公司110.6万元。
法院认定百度不构成垄断地位
庭审中,百度公司否认其在搜索引擎市场占有支配地位。对于70%的市场份额,百度公司的代理人当庭提出了质疑,并认为人人公司提交的有关证据 是针对一个季度的市场占有数据,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市场份额。此外,百度公司的代理人还当庭提出,目前包括百度公司在内的主流搜索网站,都是在给网民免费提供搜索服务,因此搜索业务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市场”,百度公司也就不可能构成垄断地位。
同时,百度公司还在法庭上表示,百度公司确实对人人公司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是因为人人公司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人人公司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其竞价排名的结果。人人公司称百度公司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人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人人公司仅提交了两篇有关百度公司市场地位的新闻报道,未提供具体的计算方式、方法及有关基础性数据的证据能够使法院确信该市场份额的确定源于科学、客观的分析。因此,法院认为人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百度公司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
同时,法院还认为,百度公司虽然对全民医药网的自然排名结果实施了减少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但其行为是对全民医药网存在“垃圾外链”行为进行的处罚。百度公司在其网站的相关页面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了百度搜索引擎的算法规则及针对作弊行为的处罚方式,人人公司完全有途径了解百度搜索反对网站设置“垃圾外链”的行为,并会对这种行为实施处罚。而且,其处罚措施针对的是所有设置了“垃圾外链”的被搜索网站而非单独指向全民医药网。故法院作出了“驳回人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李长青向记者表示,人人公司将于近日提起上诉,理由是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认定事实有误等。
记者试图联系百度公司,但是至记者截稿时都未能与该公司取得联系。
“相关市场”等概念
如何界定存争议
此案虽然有了一审结果,但是针对“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等概念在业内仍然存在争议。
本案主审法官佟姝在庭审后表示,“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某种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范围,在这一范围之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替代性,并存在着竞争关系。本案中,法院对百度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的地位认定基础是人人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但是法院认为人人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度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明力。此外,公众所提到的“使用率高”、“知名度高”等概念与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不是一个概念,后者一般要通过严密的经济分析过程才能够予以确定。
但是学术界对本案中“市场支配地位”的看法存在不同意见。“如果此案中所指的‘市场’是搜索引擎市场的话,我认为百度公司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人人公司需要对百度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举证。但是针对不同竞争状况的对象,当事人对于那些显而易见、公众熟知的事实,如Gogle、baidu等在搜索引擎市场上所具有的支配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众所周知的,那么当事人就不需要提供具体的、量化的证据,并应该减轻举证责任。
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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