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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叫停BT下载,全国530多家问题视听网站被关闭——
BT遭遇围剿缘于盗版帮凶?
作者:魏小毛转贴自:点击数:1304更新时间:2009-12-22 11:04:15录入者:

对于习惯了坐在家里或者办公室上网就看大片的网民来说,今年的贺岁片可能就不再是“免费午餐”了。从12月4日开始,网友发现以提供BT搜索、BT影视下载索引服务为主的国内知名网站BTChina出现无法正常访问的情况。此后,悠悠鸟、伊甸园等国内BT网站陆续被关停。据悉,截至目前,全国已有530多家存在问题的视听节目服务网站被关闭。
  BT网站被关,有喜有忧。影视制片人以及著作权人一片叫好;而网民则哀声一片:“没有BT的日子,我们怎么办?”更多网友意识到还有更多类似网站要被查封,纷纷“默哀”,感叹免费看大片的时代一去不返。
BT网站构成帮助侵权?
  “提供BT下载的网站,包括为网友提供BT种子上传的网站,都清楚其中的BT种子绝大部分是流行电影作品等。在网站日常经营和维护中,经营者非常清楚,对于其BT种子涉及的内容绝大部分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上传的,并根据种子涉及的内容进行分类推荐等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侵权。”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袁真富博士对本报记者表示,BT网站为大量用户发布和传播盗版作品,尤其是侵权影视作品提供了重要的平台。BT网站对用户传播盗版作品,面临着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尽管BT网站可能并不直接发布和传播盗版作品,但它可以通过自己控制的网页发布盗版文件的目录或信息,这可能构成对版权侵权的“明知”,从而承担帮助侵权或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制裁手段在升级
  虽然可能构成帮助侵权,但BT网站经营者也显得很无奈,因为他们很清楚,如果不让盗版影视作品种子上传,网民可能对网站丧失兴趣。事实上,即使BT网站想要清理盗版作品的传播,实际操作上也十分困难,因为用户是海量的,盗版文件也是海量的,要做到完全监控十分困难,这超出了BT网站的控制能力。
  但是,BT网站经营者的无奈并未能够赢得法律的同情,相反,打击盗版的手段越来越严厉。国家广电总局这次集体“封杀”,无异于对屡禁不止的网络盗版行为的一记重拳,对遮遮掩掩的“擦边球”行为一律叫停。
  有人认为,考虑到著作权帮助侵权主要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在行政处罚上应当持谨慎的态度。有专家表示,国家广电总局这次行动是有法可依的,此次广电总局采取坚决措施关闭部分BT网站,是依法履行市场准入管理职责的行为,任何互联网站经营者都不得寻找借口,规避互联网站市场准入规定。
  不仅如此,BT下载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也不鲜见。2005年,香港屯门裁判法院审理了全球首宗BT计算机网络传输刑事犯罪案,裁定被告人侵犯电影版权罪名成立,判决入监3个月。今年4月,瑞典的一家BT种子网站——海盗湾被指控构成侵权罪,其4名创始人被判各入狱1年,并向受到版权侵害的公司赔偿360万美元。
  “BT网站在管理过程中,可能明知存在版权侵权行为,仍然提供搜索和下载的便利和帮助,应当满足我国司法解释关于共同侵犯著作权罪的条件。”袁真富认为,根据2004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当然,BT网站在盗版的侵权行为上主要还是一种消极的放任行为,而不是积极的主动行为,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其行为危害还是比较轻微。此外,刑法上的共同犯罪需要各方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要证明BT网站与传播侵权作品的人之间的关联也较为困难。”袁真富表示,刑事制裁手段应当慎重。
广电总局集体“封杀”BT网站
  BT网站遭遇集体“封杀”,几乎无一例外的缘由是没有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2月14日,国家广电总局有关负责人在回应此次事件中指出,近些年来,有一些网站在网上公开、大量地侵权盗版传播影视剧等节目,节目中还包含有大量的色情低俗内容,严重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影视节目著作权人的权益,国际国内要求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对这些网站予以查处的呼声非常强烈。
  “BT中国联盟等网站就是存在上述问题的、专门从事影视剧等视听节目下载业务的网站之一,并且没有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具备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资质。”国家广电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2007年12月,国家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并于2008年1月31日起开始施行。该条例第7条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第17条规定: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其他无证BT网站是否也会被关停?持证网站的节目内容出现侵权盗版等方面的问题怎么办?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广电总局坚定指出:凡是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不论是否是BT类的下载网站,都会进行查处。如果已取得许可证的网站的节目违反相关规定,出现侵权盗版或传播违规节目等问题,也会依法查处,严重的要吊销许可证。
打击BT存在法律盲点
  据悉,BT是一种互联网上流行的传输协议,全名叫“BitTorrent”,中文全称“比特流”。分享网站针对不同的影视作品发布一系列的“种子”文件,普通用户只要安装好免费的BT软件,在分享站上找到自己想要的“种子”就可以下载相应的影视作品。由于BT带来的巨大便利,一经问世,就受到全世界网民的热力“追捧”。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用途正当,就成为人类的福音,否则就成为人类的灾难。就像其他新技术一样,BT的出现,在方便无数网民的同时,却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刺骨之痛,几乎成为作者、影视制片人等口诛笔伐的对象。
  “BT下载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上传者、下载者和BT网站等几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这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使得打击盗版面临着一定的障碍。”长期专注于IT领域法律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BT用户在上传交换文件的同时也提供下载,在下载的同时也在上传,从技术上看,这一行为属于临时复制。但是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禁止临时复制,所以直接对BT用户的行为进行定性面临一定的困难。而对于BT网站,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避风港原则”,只要BT网站不存在“明知”的情形,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时删除侵权作品后就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打击BT网站一定程度上面临着法律障碍。
  “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缺乏是导致BT成为盗版代名词的一个重要原因。”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甄庆贵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BT技术本身不存在法律问题,由于BT网站和广大网民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尊重作品权利人的权利,并且长期免费使用逐渐养成了习以为常的思维习惯,这才是BT盗版泛滥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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