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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2005年北京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作者:转贴自:点击数:9462更新时间:2006-11-1 9:52:48录入者:

案例十
剽窃他人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
——侵犯“方正兰亭”字库著作权案
案情回放
  2001年4月27日,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方正公司)的方正兰亭字库v4.0首次发表,并于2002年9月3日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该字库是多款TrueType格式的GBK编码的中文字库,产品包装上署名“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每款字库均包含有2.1003万个字。2002年10月30日,方正公司公证购买了《文星2000字处理系统v3.1》(简称文星2000v3.1)软件两套,该软件标明由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文星公司)制作,北京南宸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南宸公司)为此出具了发票。2003年11月4日,法院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对方正兰亭与文星2000中的12款GBK字库进行对比鉴定。2004年2月5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报告(简称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方正公司《方正兰亭字库GBK编码v4.0》字库中的“报宋字体(Fzbsk.ttf)”等12款字体分别与文星公司《文星2000字处理系统v3.1》字库中的“报宋字体(Wxbs.ttf)”等12款字体的字型重合或者基本重合。
法院判决
  法院依据著作权法规定判决,文星公司、南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文星公司公开致歉、赔偿方正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记者点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字库的制作通常经过字型设计、扫描、数字化拟和、人工修字、质检、整合成库等步骤,其中,字型设计是指由专业字体设计师依字型创意的汉字风格、笔形特点和结构特点,在不小于1英寸的正方格内书写或描绘的清晰、光滑、视觉效果良好的汉字字型设计稿。每款字库的字型必须采用统一的风格及笔形规范进行处理。因此,字型的制作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方正兰亭v4.0字库中的字型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条件。
  计算机用印刷字型的国家标准为推荐标准,意在统一汉字字型的风格,但仅起指导意义,各个字库、字模的生产者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改动,以使字型更加完美或体现个性。各个字库制作厂家在参照国家推荐标准的基础上,基于市场的需要所制作的字库必然体现其个性。通常情况下,各字库制作者字库中的字型不应重合。文星2000v3.1字库中涉案12款的字的对应点坐标与方正兰亭v4.0的对应点相同或基本相同,字型重合或基本重合,文星公司对此没有做出合理解释,因此可以认定文星公司在制作文星2000v3.1时使用了方正兰亭v4.0中的12款GBK字库。文星公司未经方正公司许可,剽窃方正兰亭v4.0中12款字库的字型,侵犯了方正公司享有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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